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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云南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34号

被告人秦云南,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镇**居委**头**号。被告人秦云南曾因吸毒,于2009年9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10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后转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5年1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5月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8月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9月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10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秦云南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被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1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秦云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云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云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秦云南至常州市武某某**镇**路**商场**门口,采用钥匙开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甲停放该处的**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27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秦云南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云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云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云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云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琪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秦云南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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