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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81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队**号,住原籍。被告人秦某某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12年、2014年、2016年、2018年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或社区戒毒。2002年7月18日因抢劫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 月8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7月1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于同年7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6日、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秦某某盗窃事实:

2019年5月25日8时1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到三亚市崖州区**村**店内,趁被害人麦某某不注意,将桌面上的手机盗走后骑摩托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65元。被盗手机已追回被发还被害人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销售凭证、提取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等。

二、被告人秦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2018年12月19日21时许,洪某某在公安机关安排下向陈某甲(已判刑)购买毒品,陈某甲随后向被告人秦某某购买毒品,秦某某称需要人民币1400元(以下币种相同),陈某甲将1250元毒资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秦某某,并约定150元毒资另行支付。被告人秦某某将药盒包装的一小包毒品疑似物交给私家车司机孙某甲运至三亚市农垦医院对面公交车站,并让陈某甲联系孙某甲拿毒品。后公安干警在约定交货地点将孙某甲抓获,并当场从孙某甲身上扣押到药盒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一小包(净重1.01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1月底,林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秦某某购买海洛因毒品,双方约定300元毒资购买0.2克。被告人秦某某向“少某某”购买一小包毒品,先自己吸食部分,后在三亚市**村委会旁一个巷子将剩余毒品贩卖给林某某。涉案毒品已被吸食,未扣押到。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秦某某在三亚市崖州区**村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2.书证: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手机开户信息和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孙某甲、林某某、陈某乙、孙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朋友圈视频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手机,价值人民币19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苏经纶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居住于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保证人秦某某,联系方式1887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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