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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出租平房,系司机。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1时23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蒙K**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牵引宁A**挂号劲越牌重型自卸全挂车沿达拉特旗2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20公里加920米处时,因周某某驾驶的蒙B**号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牵引蒙B**挂号包宇牌重型普通全挂车沿向西侧变更车道,导致秦某某驾驶车辆撞于前方同向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蒙A**号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尾部,后周某某所驾车又分别与秦某某所驾车和沿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吕某某驾驶的蒙A**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D**挂号鲁畅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徐某某所驾车被撞出过程中又分别与吕某某驾驶车和沿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刘某甲驾驶的蒙K**号金杯牌轻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徐某某所驾车乘车人李某甲、刘某乙当场死亡,宋某某、李某乙、徐某某、秦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道路中央金属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秦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死亡二人的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

检察员:李琴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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