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南和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秘某某酒后驾驶冀D0****小型面包车沿邢台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口处时,与路边土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驾驶的车辆损坏。经鉴定,秘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77.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8月24日
(代印)
附件:
1.被告人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现13633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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