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08号
被告人种某某,别名某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101211955********,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安市长安区**街**村**街**号,农民。2011年12月29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种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4年2月1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28日9时许,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联合区安监局、郭杜街办工作人员,在种某某家中查获非法储存的疑似黑火药91.5千克、烟火药51千克,导火索250米。经鉴定,种某某家中收缴的疑似黑火药、烟火药为烟花爆竹用黑火药、烟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报告;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种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2014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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