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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种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24日,在宁某某飞跃网吧,被告人种某某盗窃被害人乔某某VIVO手机一部,并将该手机卖掉,所得赃款已花费。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场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鉴定意见;3.证人王某某证言;4.被害人乔某某陈述;5.被告人种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2020年8月1日,在宁某某兔兔网吧,被告人种某某盗窃被害人施某某苹果8PLUS手机一部。施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将种某某抓获并追回该手机。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23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场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鉴定意见;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视听资料;4.被害人施某某陈述;5.被告人种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种某某于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种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鑫来

检察官助理:郭学聪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种某某现羁押于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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