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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种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刑诉刑诉〔2016〕214号

被告人种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市**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3年6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4月4日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4月8日被**县公安局转刑事拘留; 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种某某窜至**县**镇**路**县高级中学东校区对面“**超市”,将该店门撬开后,在店内盗窃现金400余元;

2、2016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种某某窜至**县**镇**路南段“**”菜业超市,将该店门撬开,在店内盗窃营业款8元;同日,又窜至该路段的“**”店内,在该店内盗窃现金200余元;

3、2016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种某某窜至**县**路与**路交叉口北侧重庆“**”店内,在该店内盗窃现金480元及苹果4S手机一部,经物价评估鉴定该手机价值为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张某、种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窦翠英

王胜领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项:

1、被告人种某某现羁押在虞城县看守所;

2、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卷宗两册;

4、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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