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秋师子,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9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乡**村**号,现住址陕西省乾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秋师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秋师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秋师子在其手机微信的“陕西信用卡交流群”内,了解到被害人穆某某有购买口罩的需求,为筹措赌资,秋师子谎称自己可以购买口罩,并且收取了穆某某定金。然后用收到的定金在网上购买极少数量的口罩,再将获取的物流订单号发给被害人穆某某,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让被害人穆某某继续给其转尾款。2020年2月16日至18日期间,穆某某及其丈夫李锦涛在西安市未央区汉都新苑小区家中,陆续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给被害人秋师子转款共计106500元,其中被告人秋师子为稳住被害人穆某某,利用其中的4000余元三次在网上购买了口罩,剩余的100000余元用于网络赌博。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秋师子向穆某某退还了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
2. 户籍信息;
3. 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4. 辨认照片;
5. 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6. 调取证据通知书、其他证明材料;
7. 被害人陈述;
8. 证人证言;
9.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秋师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秋师子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易辰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秋师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律师会见笔录壹份。
6.《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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