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79********,汉族,高中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总裁,湖南**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禹荣聪,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平,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2********,汉族,大学文化,系长沙*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市场二部总监、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号**栋**单元503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琼,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沙*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市场一部总监,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湖南**艺术品**责任公司市场**部总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攀,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市场二部副总监、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市场六部总监,住湖南省溆浦县**乡**村**组。2006年11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市场五部见习副总监,住湖南省常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9********,汉族,大学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市场六部见习副总监,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道**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湖南**文化传媒**责任公司市场三部总监,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沙**公司市场四部总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禹凯阳,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勤部部长,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有限责任公司市场一部总监,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村**组。2013年5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禹某丁,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后勤部部长,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市场三部见习副总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镇**村**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杰,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市场一部副总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2012年10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5年5月22日假释,假释期至2016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市场六部高级经理,住湖南省衡阳县**镇**村**房**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96********,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市场五部高级经理,住湖南邵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系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市场五部见习经理,住湖南省邵东县九龙**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某、禹荣聪、许某平、胡琼、赵某某、武攀、龙某某、姚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胡某乙、禹凯阳、聂某某、禹某丁、李某甲、谭杰、汪某某、肖某某、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8日、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禹某某、禹荣聪等人出资成立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被告人禹某某担任总裁,被告人禹荣聪担任总经理,并于同年3月中旬开始营业。该公司设立后勤部及多个业务部,分工明确,重要人员相对固定,多次实施诈骗犯罪,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的诈骗犯罪模式为:由后勤部网络技术人员通过设立公司网站投放虚假广告、在百度等网站进行推广等方法,引诱他人提供联系方式及藏品信息并由客服人员收集,再提供给市场部分发给业务员(即“客户经理”)。之后由业务员通过电话或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以能帮被害人高价出售藏品为借口,引诱被害人将藏品寄到公司或携带藏品来到公司,并收取300元/件的鉴定费用,将藏品交由公司设置的鉴定专家进行鉴定。之后由业务员、市场部总监、副总监或总经理等人与被害人洽谈,谎称可以通过海外拍卖或私下寻找买家,帮被害人将藏品高价卖出,诱骗被害人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或支付现金的方式交纳高额会员服务费。在被害人交纳部分费用后,后勤部美工人员将对被害人藏品照片进行美化或制作视频,再由后勤部文案人员配上虚假介绍文字后,放置在公司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同时对于选择拍卖的藏品,美工人员会将藏品照片发给他人制作虚假拍卖视频,并由业务员将上述图片或视频转发给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进一步交纳费用。实际上被害人藏品根本未参与任何海外拍卖,**公司也未帮被害人寻找买家出售藏品。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到期后,业务员会与被害人进一步联系,诱骗其续签合同并重新交费,如被害人拒绝则将被害人藏品寄回,并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公司各部门人员情况为:市场一部总监为被告人胡琼,客户经理为被告人姚某某及孙某某、粟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市场二部总监为被告人许某平,副总监为被告人武攀;市场三部客户经理为被告人龙某某等人;市场四部总监为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汪某某、胡某乙、龙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及廖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黄某某、沈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均已起诉)等人也先后在**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后勤保障部部长为被告人禹凯阳,客户维护人员为汤某某(已起诉),网站维护推广为廖某某(已起诉),客服人员为余某某(已起诉)等人,美工为胡某某(已起诉),文案为陈 、禹某丁(均已起诉),财务为彭某某(已起诉)等人。
后因有被害人报案,被告人禹某某、禹荣聪等人又出资成立湖南**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公司”),并于2019年7月底将**公司关闭,转而利用世*公司采取相同手段继续诈骗被害人财物。世*公司各部门人员情况为:总经理为被告人许某平,总经理助理为被告人胡某乙;市场一部总监为被告人聂某某,副总监为被告人谭杰,客户经理为周某某(已起诉)、李某丙(另案处理);市场三部总监为被告人黄某某,副总监为被告人李某甲,客户经理为陈某某、周某某、陈某乙、李某丙、李某甲(均已起诉);市场五部总监为被告人赵某某,副总监为被告人龙某某,客户经理为被告人肖某某、李某乙及廖某某(已起诉)、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市场六部总监为被告人武攀,副总监为被告人姚某某,客户经理为被告人汪某某及粟某某、孙某某、黄某某、唐某某、沈某某(已起诉)等人;后勤部部长为被告人禹某丁,客服人员为余某某、王某某(均已起诉),文案为禹某丁(已起诉),美工为胡某某(已起诉),技术维护为廖某某(已起诉),出纳为禹某戊(已起诉),会计为彭某某(已起诉),鉴定专家为柴某某(已起诉),专家助理为贺某某(已起诉)。
经鉴定,**公司、世*公司共计有被害人425人,各被告人按其参与期间的犯罪数额如下:被告人禹某某、禹荣聪、许某平为4202888元,被告人武攀为4081588元,被告人龙某某为3870588元,被告人陈某某为3613300元,被告人胡琼为3533900元,被告人禹凯阳为3391900元,被告人汪某某为3000488元,被告人姚某某为2926088元,被告人胡某乙为2814888元,被告人赵某某为2510988元,被告人黄某某为1642588元,被告人禹某丁、李某乙、聂某某、谭杰、李某甲、肖某某均为58408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世*公司财务室扣押现金48004元,从被告人许某平租住房内扣押现金100000元;对世*公司用于实施诈骗收款的陈阳的华融湘江银行账户(余额为6494.47元)、湖南农村信用社账户(余额为27111.24元),被告人黄某某的华融湘江银行账户(余额为79487.67元)进行了冻结;对被告人禹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余额为5373.17元)进行了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手机、电脑、赃款等物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话术本、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徐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禹某某、禹荣聪、许某平、武攀、龙某某、陈某某、胡琼、禹凯阳、汪某某、姚某某、胡某乙、赵某某、黄某某、禹某丁、李某乙、聂某某、谭杰、李某甲、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7、被害人提供的拍卖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禹某某、禹荣聪、许某平、武攀、胡琼、黄某某、陈某某、胡某乙、聂某某、禹某丁、禹凯阳、谭杰、李某甲、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禹荣聪纠集被告人许某平、赵某某、武攀、胡琼、黄某某、陈某某、胡某乙、聂某某、禹某丁、禹凯阳、谭杰、李某甲、龙某某、姚某某、汪某某、肖某某、李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固定模式,有组织地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涉及的组织成员众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依法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禹某某、禹荣聪系首要分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被告人许某平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赵某某、武攀、胡琼、黄某某、陈某某、胡某乙、聂某某、禹某丁、禹凯阳、谭杰、李某甲、龙某某、姚某某、汪某某、肖某某、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谭杰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禹某某、禹荣聪、许某平、赵某某、武攀、黄某某、陈某某、聂某某、谭杰、李某甲、姚某某、汪某某、肖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禹某丁、禹凯阳现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琼、胡某乙、龙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396****、1387386****。
2、移送案卷叁拾玖册、司法检验报告书及补充说明各壹册、司法鉴定意见书肆册及光盘拾叁张。
3、移送扣押赃款。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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