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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禹某甲、刘某甲等非法采矿、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禹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3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街**号,住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街**路**号**单元**楼,“鄂宜都货**”轮股东,三无吸砂船船主。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镇**村**组**号**室 ,“鄂宜都货**”轮股东。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禹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5********,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宜昌枝江市**镇**村**组**号**室,三无吸砂船负责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号**栋**室,“鄂宜都货**”轮自卸船船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7********,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镇**村**组**号**室,三无吸砂船驾驶员。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樊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沙市**路**宿舍,“三无吸砂船”经营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9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镇**村**组**号**室,三无吸砂船船员。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住湖北省宜都市**镇**村**组,“鄂宜都货***”自卸船大副。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7********,汉族,大学文化,住湖北省枝江市**镇**号**栋,“鄂宜都货***”自卸船大副。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02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当阳市**路**号**,“鄂宜都货***”自卸船大副。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02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鄂宜昌货***”轮船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镇**村**组,三无吸砂船船主。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街**路**号,三无吸砂船船主。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甲、刘某甲、禹某乙、胡某某、樊某甲、傅某某、罗某某、张某某、鲍某某、彭某某、庄某某、杨某某、樊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以被告人禹某甲、刘某甲、罗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二次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采矿罪

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禹某甲在未办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先后购买和租赁三无吸砂船、自卸船,并组织禹某乙、胡某某、樊某甲、傅某某、罗某某、张某某、鲍某某、彭某某、庄某某、杨某某、樊某乙等人盗采江砂。截至2018年11月8日禹某甲等人共计非法盗采江砂404800吨,价值8029700元,其中禹某甲涉案金额8029700元,刘某甲涉案金额7367300元,禹某乙涉案金额1648400元,胡某某涉案金额986000元,樊某乙涉案金额188264元,傅某某涉案金额986000元,罗某某涉案金额1880000元,张某某涉案金额1880000元,鲍某某涉案金额1880000元,彭某某涉嫌金额402000元,庄某某涉案金额402000元,杨某某涉案金额150928元,樊某甲涉案金额195900元。

2.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禹某甲、刘某甲在非法运营自卸船盗采江砂牟利期间,在2018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罗某某根据禹某甲的安排,违规驾驶“鄂宜都货***”轮在长江枝江段水域向“兴畅***”轮过驳盗采江砂,在此过程中船员刘某某跌入“鄂宜都货***”自卸船货舱中被长江砂掩埋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砂石混合物、船舶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易某某、刘某丙等证人证言;4.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出具的法医检验分析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禹某甲、刘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甲、刘某甲、禹某乙、胡某某、傅某某、罗某某、张某某、鲍某某,无证在长江盗采砂石,情节特别严重,樊某甲、彭某某、庄某某、杨某某、樊某乙无证在长江盗采砂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禹某甲、刘某甲、罗某某在违规运营船舶盗采江砂期间,违规作业造成某某丙刘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俞维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禹某甲、刘某甲、禹某乙、胡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傅某某(联系电话1734339****)、张某某(联系电话1507253****)、鲍某某(联系电话1500720****)、彭某某(联系电话1358148****)、庄某某(联系电话1303274****)、杨某某(联系电话1567107****)、樊某乙(联系电话1867170****)、樊某甲(联系电话1860861****)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3.本卷宗材料和证据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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