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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禹某某重婚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禹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4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2015年1月2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取保候审,经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甲某甲(已判刑)于2010年3,4月份在还没有与妻子王某某(精神分裂症患者)离婚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禹某甲,并与被告人禹某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了一个男孩,取名叫刘某乙。随后刘某甲带着被告人禹某甲回**镇**村一起生活,2014年春节期间,刘某甲带被告人禹某甲和刘某乙回家过年,外出拜年时对外声称被告人禹某甲是自己的妻子。2014年10月左右,被告人禹某甲还以刘某甲妻子身份在家建房,照顾刘某甲的两个儿子和父亲,2015年1月左右房子建好后,被告人禹某甲同刘某甲一起在家办了新房“进火”的喜酒,刘某甲与被告人禹某甲的夫妻身份也得到了双方家人及亲戚的认可。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禹某甲与刘某甲生育了一个女孩,取名刘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婚姻登记处证明、民事判决书、诊断书、结婚登记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照片、村委会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刘某丁、刘某戊、肖某某、陈某某、邹某某、禹某乙的证言;同案人刘某甲的供述;3.被告人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禹某甲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刘某丁、刘某戊、肖某某、陈某某、邹某某、禹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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