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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禹某某贩卖毒品案)_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公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禹某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无固定住所,案发前暂住昌吉市***队。于2013年10月在乌鲁木齐市女子戒毒所被昌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禹某某分别于2019 年1 月10 日、1 月14 日、1月16 日上午在同一地点,即昌吉市乌伊路**对面***队“****”巷道内乙5 右支02 号电线杆向北约30 米处的空地上,以每克100 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武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克,非法获利1000元。

被告人于2019年1月16日中午在昌吉市乌伊路**对面***队“****”巷道内,准备与武某某相见时被呼图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当场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小燕

检察员:李  路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禹某某,现在押,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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