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11969********,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镇**村*****号,住河南省荥阳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禹某某通过孙某某(另案处理)认识金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合计以金某某带来的虚构推销被子新品直销会为内容的诈骗视频发展客户,由客户按照虚构视频的内容组织为期六天的推销活动,骗取老年人钱财,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8年10月份左右,禹某某、金某某二人到江苏**找到尚某某(另案处理),由尚某某按照该二人要求加工假冒“****”注册商标的被子等产品。其中,禹某某提供人员、仓库、联系客户,金某某负责进出被子,孙某某负责财务并协助金某某工作。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禹某某欲发展葛某为其客户,为向葛某展示如何利用视频推销床上用品,金某某、孙某某、禹某某在**县**乡**饭店组织销售被子的活动,由金某某担任主持人。后葛某从金某某处购买10万元床上用品,金某某向葛某提供了宣传视频、被子、营业执照等作案工具用以实施诈骗。2018年12月初以来,葛某等人(已判)通过被告人禹某某等人提供的视频及工具,在焦作市**区****饭店、**村等地成功诈骗58人,涉案金额共计94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床上物品等物证;2.户籍信息、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他人提供实施诈骗的视频、被子等作案工具,从中牟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禹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浮 光 宝
李 璐
检察官助理:乔 丹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禹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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