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禹某某挪用公款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3********,汉族,大专文化,蒙阴县**林场职工,住蒙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蒙阴县**路**号**排**宅)。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禹某某利用先后担任临沂市**管理委员会**办事处**主任和**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9次以进站费用、计划生育换节育措施、采购办公用品、修缮办公设备等公务名义支出借款共计195687元用于偿还个人为购买住房、车辆等借款和个人日常开支。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在临沂市**管理委员会**办事处清理职工借款期间,被告人禹某某分三次将挪用的上述公款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单位借据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西剑

检察官助理:蹇凤英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电话1596483****)。

_2、调查卷四册及卷外材料一宗。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