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51984********,汉族,中专毕业,河南鑫创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乡市原阳县**小区**号楼**楼**户(户籍在河南省原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同年11月22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2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补充侦查,经补查,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于2020年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禹某某出资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与郑汴路交叉口御玺大厦成立“河南鑫创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创盈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利用“柠檬优品”网络商城APP,以购买该网络商城的产品为掩饰,引诱他人在该APP上通过竞猜“卧虎”、“藏龙”的方式从事网络赌博,并从中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期间,招聘齐某某(已判处刑罚)担任该公司经理,吴某某(已判处刑罚)担任该公司“战狼队”主管,陈某某(已判处刑罚)担任该公司“雄鹰队”主管,并雇用岳某某、常某某、廖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秦某某、李某军(上述八人均已判处刑罚)业务员发展客户。经审计,2019年2月至4月,鑫创盈公司中的客户总投入金额为5,607,329.50元。
2019年10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禹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1)到案经过;
(2)戴某某、黄某某、张某梅、高某某在“柠檬优品”商城上的交易记录;
(3)戴某某与微信名为“郝梅”的“柠檬优品”商城推荐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黄某某与微信名为“晓晓”的“柠檬优品”商城推荐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某梅与微信名为“韶华倾负”的“柠檬优品”商城推荐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高某某与微信名为“勿忘心安”的“柠檬优品”商城推荐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苏某某与微信名为“晓晓”的“柠檬优品”商城推荐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4)齐某某指认公司微信群的聊天记录内容;
(5)齐某某指认作案现场及公司规章制度照片;
(6)陈某田指认其发展的客户微信及个人业绩流水表;
(7)吴某刚指认公司培训的笔记内容、其发展的客户信息表、个人业绩流水表及公司后台页面;
(8)常某某指认其发展的客户信息表;
(9)郭某某指认“柠檬优品”商城模拟平台上购买商品及竞猜“卧虎”、“藏龙”赌博游戏的操作步骤截图;
(10)郭某某指认个人业绩流水表及其发展的客户信息;
(11)李某祥指认齐坤让其背诵的话术、个人业绩流水表及其发展的客户信息;
(12)秦某某指认个人业绩流水表;
(13)廖某某指认个人业绩流水表及其发展的客户信息;
(14)张某强指认公司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与客户聊天时使用的话术及其发展的客户信息;
(15)岳某某指认其使用的公司后台账号及其发展的客户信息;
(16)李某军指认个人业绩流水表及其发展的客户信息;
(17)河南鑫创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8)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信息及客户交易明细清单;
(19)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情况说明;
(20)前科情况查询;
(21)年龄证明;
2.证人路某某、李某振、禹某然、郭某阳、郭某伟、刘某林、金某某、冯某某、戴某伟、黄某杰、张某梅、高某某、苏某某证言;
3.同案犯齐某某、陈某田、吴某刚、岳某某、常某某、廖某某、张某强、李某祥、郭某香、秦某青、李某军供述;
4.被告人禹某某供述;
5.审计鉴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禹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兰 岚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禹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4册5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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