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禹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禹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29日期间,被告人禹某某使用玫瑰金苹果6Plus手机,通过手机微信(微信号为******,微信昵称“小某某”),先后创建名为“****1~28”、“****30倍起”的微信群,以群主身份,运用转发缅甸国南邓的“字花”题目,通过微信红包等方式接受投注,分别以1赔28、1赔30的赔率,接受群内人员进行赌博投注。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禹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运用手机微信转发缅甸国南邓的“字花”题目,通过微信红包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晓远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7593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证人名单壹份、光盘叁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