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禹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11966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镇**村**号,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安置区**号楼**楼**。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26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0月18日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1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镇**村**号,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安置区3号楼**楼**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26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0月18日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某、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伙同禹某某通过破损的铁门进入无人看管的郑州市上街区**镇**村郑州晶鑫铝厂(2015年郑州晶鑫铝厂因经营不善倒闭,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查封),在东北角一处废弃车间的厂房房顶,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气割机、氧气罐和液化气罐将固定在厂房房顶的一台减速机(“众奥”牌减速机,型号ZQ850,产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众奥减速机厂,已报废,经郑州市上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减速机价值2694元)固件和螺丝切割掉。后两人用撬杠将减速机撬落至地面,并用在现场发现的一条能正常使用的倒链将减速机吊起后放落在薛某某的“华山”牌三轮摩托车上。薛某某在驾驶装载减速机的三轮摩托车驶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禹某某逃离现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扣押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禹某某、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禹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69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禹某某、薛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犯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禹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禹某某、薛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禹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薛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莎莎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禹某某、薛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速裁程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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