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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禹某某、左某某职务侵占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禹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住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住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某、左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30日、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4月4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中旬,被告人禹某某到松桃**中学后勤部(全称:湖南**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松桃**中学后勤部)食堂工作,具体负责会计兼校园卡的充值工作,月薪4000元。后因禹某某怀孕,便私自邀请在家待业的被告人左某甲(系其丈夫左某某的妹妹)帮助负责松桃**中学后勤部校园卡的充值工作,具体负责2号机和3号机。被告人禹某某在工作中发现“智能卡消费系统”中的存款异常漏洞后,自2015年8月至2017年7月,授意被告人左某甲与其一起多次将学生校园卡充值金额占为己有。经司法审计鉴定,禹某某、左某甲二人侵占松桃**中学后勤部资金数额为1203954.50元。案发后,共退还被侵占款人民币70万元,余款未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充值凭证、还款协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禹某某、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检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禹某某、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左某甲利用其在松桃**中学后勤部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左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左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禹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左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左某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禹某某、左某甲已退还松桃**中学后勤部被侵占资金70万元,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被告人禹某某、左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建议对被告人禹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之间进行量刑;对被告人左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恒进

检察官助理:龙丽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禹某某现在羁押铜仁市万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左某甲已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503853****。

2.案卷材料五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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