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禤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梧州市长洲区**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禤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禤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2017年开始,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进卷烟在本市出售牟利。经查,卷烟买家刘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向禤某某购买卷烟人民币40013元;莫某某于2019年8月向禤某某购买卷烟人民币4300元;谢某某于2019年8月至9月向禤某某购买卷烟人民币550元;颜某某于2019年6月至9月向禤某某购买卷烟人民币16910元。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禤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禤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桂D****1号白色本田飞度小车、禤某某位于本市长洲区**市场*栋*单元**房的住处、本市长洲区毅德城***经营部处查获卷烟一批并依法扣押。经鉴定,上述被扣押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14827元。被告人禤某某非法销售卷烟金额合计人民币7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禤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荣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禤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