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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禤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192号

被告人禤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禤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禁渔期)22时许,被告人禤某某在佛冈县水头镇王田村委会东星村一水圳(禁渔区)使用带电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佛冈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带电渔具1套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0.33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带电渔具1套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等物证;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书证;3.被告人禤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禤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禤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禤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健民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本案的卷宗材料共两册(含电子光盘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告人禤某某联系方式:1806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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