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60号
被告人禤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200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大道**号**栋**。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晚上,被告人禤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凤城文化广场篮球场,趁被害人郑某某、曾某某打篮球之机,将两名被害人各自放在观众席上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被盗的苹果牌iPhone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867元,被害人曾某某被盗的苹果牌iPhoneX价值人民币2827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将以上被盗的两台手机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郑某某、曾某某,两名被害人对被告人禤某某作出了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2台;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3.被害人郑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禤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娟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 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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