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禤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8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广西龙州县人,住广西龙州县龙州**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禤某某饮酒后驾驶桂F****3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沿城北路自北向南由县中医院方向往利民街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县龙州镇城北路7-8号门前处路段时,适有何某某驾驶桂F****9号“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方同向行驶,禤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超越乙方二轮摩托车时发生碰刮,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抽取禤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群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禤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西龙州县龙州**村**屯**号,联系电话:18176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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