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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禤国荣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禤国荣,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号。2004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4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06年7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1日刑满释放; 2018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禤国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禤国荣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禤国荣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号,从一楼窗户爬到该住宅二楼,通过二楼阳台进入屋内,将该住宅内的现金人民币8300元及1条金项链、2只金龙凤手镯、1个金吊坠、2只金戒指和1条金手链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黄金戒指2只、黄金手链1条、黄金手镯1对、黄金项链1条、黄金吊坠1个共计价值人民币12794元。现被盗款物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禤国荣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被告人禤国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禤国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禤国荣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禤国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冼嘉敏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禤国荣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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