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禚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2********,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高密市**镇**村**号。2012年10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10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9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撤销原判缓刑,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3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禚某某伙同罪犯李某甲、李昊某乙、胡某某、刘某某等人酒后在高密市**大街中段北**大酒店门口处,无故采取拳打脚踢、持刀威胁等手段,将王某等人打伤。经高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等三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2017年3月8日16时许,罪犯叶某某因与陶某某存在债务纠纷,指使、伙同被告人禚某某、罪犯刘某某等人,采取打耳光、拳打脚踢、带到河边脱衣服受冻等手段威胁,逼迫陶某某偿还债务,后叶某某安排刘某某将陶某某带至高密市青岛某某旅馆108房间内不许离开,至2017年3月8日23时许,陶某某被解救。
本院认为,被告人禚某某无故殴打他人,情节严重;非法拘禁他人,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禚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敏敏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禚某某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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