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83********,汉族,初中肄业,机动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方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褚某某通过微信向对方提供郭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其本人照片,以总价人民币450元的价格,伪造姓名为郭某某的驾驶证1本、身份证1张,伪造本人的驾驶证1本,并通过快递的方式取得上述伪造证件。经司法鉴定:褚某某所使用信息内容为郭某某的身份证件与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不是同版印制;褚某某所使用信息内容为郭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与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倾向是同版印制;姓名为郭某某的驾驶证件与褚某某身份证上人像照片倾向为同一人像照片;褚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与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不是同版印制。
经侦查,2020年4月1日,被告人褚某某在方某某会发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2本,身份证1张;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勘验笔录:方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方某某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故意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在审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佳
检察官助理 徐磊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依兰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