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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65********,彝族,文盲,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野租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会东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会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禄某某家中查获其非法持有的一把改装的射钉枪,经鉴定,该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2020年5月25日,禄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说明等书证;2.证人普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图及照片;6.搜查视频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莉

2020年6月18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另1页。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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