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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禄某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沟**号。1987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2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2017年7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2017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禄某某与杨某某经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后,在兰州市城关区**坪**沟**号,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出售海洛因1包,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杨某某处查获被告人禄某某向杨某某出售的海洛因0.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毒品照片、作案工具手机照片、毒资照片、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禄某某的供述;4.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毒品提取笔录、毒品扣押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出售海洛因0.04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禄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誉馨

书记员:柴  进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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