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吊车司机,住山东省莒县**镇**村。因吸毒,于2017年3月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7月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退回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27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2日晚,被告人祝某某在日照市郑州路与上海路交叉口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2克。
2.2019年6月23日深夜,被告人祝某某在日照市天津路开发区工商银行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2克。
3.2019年6月24日中午,被告人祝某某在日照市北京路与连云港路交汇处岚乔石化加油站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2克。
4.2019年6月24日晚,被告人祝某某收取孙某某给付500元购毒款后,因质量不好,未交付毒品。
5.2019年7月1日中午,被告人祝某某在日照市**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以5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2克。
6.2019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祝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向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7.2019年6月15日傍晚,被告人祝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向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
8.2019年6月17日晚, 被告人祝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向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9.2019年6月26日下午, 被告人祝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10.2019年7月1日凌晨, 被告人祝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向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11.2019年7月1日下午, 被告人祝某某以470元的价格向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12.2019年7月3日深夜, 被告人祝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向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13.2019年7月4日凌晨, 被告人祝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向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综上,被告人祝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2.6克。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祝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雪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