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祝金岱,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天津市红桥区**街**里**门**。2007年12月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1年4月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行政拘留,2011年9月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5年2月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8年3月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9年12月11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6月2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9日被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尹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镇**村**组**号,现住地天津市河北区**里**号楼**门**,2019年12月11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金岱涉嫌贩卖毒品罪,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祝金岱在天津市河北区胜天里小区附近以800元价格向田某某贩卖冰毒(经对该毒品进行称重,净重为O.788克),并委托被告人尹某某将该毒品当面交付给田某某。后又在该小区附近以800元价格向张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约O.7克冰毒,并再次委托尹某某将该毒品放在小区内一快递收件箱上,后张某某将该毒品自行取走。经鉴定,自祝金岱卖给田某某的疑似冰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尹某某随身携带经称重1.682克的冰毒疑似物,并在其位于河北区胜天里3号楼8门605号住处藏有两包重量分别为13.651克和1.785克的冰毒疑似物。经鉴定,从上述三包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祝金岱、尹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两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意见;5.称量、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金岱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金岱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同时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欣欣
2020年3月23日
附:
1.两名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补充材料九张、光盘十二张、U盘一个;
3.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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