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住**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经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执行。
2015年5月29日,祝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住**号**栋**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东宝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执行。
1992年8月5日,胡某某犯强奸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某日,被告人祝某某在京山市新市镇避风港宾馆附近,贩卖给胡某某麻果10颗,每颗麻果售价30元,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胡某某300元。
2.2019年2-3月某日,被告人祝某某在京山市新市镇翰林华府9栋1603室,贩卖给胡某某麻果10颗,每颗麻果售价30元,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胡某某300元。
3.2019年4月7日,被告人祝某某在京山市京山大道91号戴蒙德小区3栋四单元2楼胡某某家中,贩卖给胡某某麻果10颗,每颗麻果售价30元,由胡某某先赊欠。
4.2018年10月份下旬左右,被告人祝某某在翰林华府楼下,贩卖给田某某10颗麻果(1颗30元),田某某给祝某某300元。
5.2019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祝某某在“翰林华府”附近,卖给田某某20颗麻果,祝某某收取田某某500元。
6.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祝某某在“翰林华府”,贩卖给田某某10颗麻果,田某某给祝某某300元。
7.2019年4月5日早上,被告人胡某某在京山市招商城西门星空网吧以每颗50元的价格卖给谭某某麻果一颗(0.09克),另出售给谭某某150元钱的冰毒(0.02克),通过微信收取谭某某毒资共200元。
8.2019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在京山市京山大道91号戴蒙德小区3栋四单元2楼家中以50元每颗的价格卖给谭某某麻果两颗(0.18克),另出售给谭某某200元钱的冰毒(0.03克),通过微信收取谭某某毒资共300元。
2019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翰林华府小区9栋1603室楼梯口处抓获祝某某、胡某某,在祝某某随身携带手包内搜出用白灰色的布袋内装的240颗红色药片(净重22.9克)和用黑色布袋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4.12克),后在祝某某租住的**栋**号房间客厅的茶几上,搜出一小袋用透明塑料自封口袋封装的红色药丸(净重0.47克),上述合计净重27.49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案件移交清单、扣押清单两份、手机截图照片六张、抓获及缴获赃物经过、情况说明共五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刑事判决书两份、祝某某及胡某某人员户籍证明、释放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田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祝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鉴(痕)字[2019]4号鉴定书、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鉴(化)字[2019]312号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量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毒品称重过程录像视频光盘、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胡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川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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