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公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祝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6********,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郓城县**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祝某甲在没有代收北京**物流公司配货费用权限的情况下,以将司机姜某甲“运满满”账户代收的配货费转交公司经理为名,骗取了北京**物流公司配货费人民币72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祝某甲从北京**物流公司郓城分公司离职,同年10月11日,祝某甲以公司工作需要为由,骗取了姜某甲的个人“运满满”APP账号及手持身份证个人照片,并更改绑定手机账户,冒用姜某甲平台注册信息及个人信誉程度,2018年10月11日-同年10月29日,采取加油借款、ETC借款、司机信誉贷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姜某甲人民币25985.66元,用于个人消费。
综上,被告人祝某甲共计诈骗人民币33185.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姜某甲与祝某甲的微信账户转账记录、姜某乙与祝某甲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祝某乙、姜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静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祝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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