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祝某甲,曾用名祝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5197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9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13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4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5日7时许,被告人祝某甲行至柳州市柳江区**镇**小区,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小区门前的车牌号为桂B****7绿源牌两轮电动车偷走。经柳州市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10元。
2.2019年10月9日18时许,被告人祝某甲行至柳州市柳江区**镇**小区,将被害人覃某某停放在小区门前的车牌号为桂B****A绿源牌两轮电动车偷走。经柳州市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30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祝某甲刑满释放后在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2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慧
检察官助理:林琳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甲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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