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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甲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祝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祝某甲以投资“打鱼”游戏平台获取奖金为由,诈骗被害人梁某甲通过现金存款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共计94000元,在此期间,为获得被害人梁某甲的信任,被告人祝某甲共计返还31000元给被害人梁某甲作为投资回报,则被告人祝某甲共计诈骗被害人梁某甲63000元。

(二)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祝某甲以投资“打鱼”游戏平台获取奖金和贩卖微信账号赚取利润为由,诈骗被害人高某甲通过现金存款、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共计258838元,在此期间,为获得被害人高某甲的信任,被告人祝某甲共计返还178288元给被害人高某甲作为投资回报,则被告人祝某甲共计诈骗被害人高某甲80550元。

(三)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祝某甲以投资“打鱼”游戏平台获取奖金和贩卖微信账号赚取利润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甲通过现金存款、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共计187022元,在此期间,为获得被害人陈某甲的信任,被告人祝某甲共计返还97444元给被害人陈某甲作为投资回报,则被告人祝某甲共计诈骗被害人陈某甲89578元。

综上,被告人祝某甲共计诈骗被害人梁某甲、高某甲、陈某甲2331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微信账号截图、欠条、邓某甲农村信用社流水账单;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4、无犯罪记录证明

5、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账单;

6、微信、支付宝账单记录确认表格;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案件情况说明、证明;

8、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10、证人袁某甲的证言和被害人陈某乙、邓某甲、陈某甲、高某甲、梁某甲、陈某丙的陈述

11、被告人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2、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2331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甲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191210

附:

1.被告人祝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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