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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甲故意杀人案)_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祝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住太和县**镇**村委**庄**号。被告人祝某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太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6日报送我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祝某甲因家庭矛盾,对其父祝某乙一直怀恨在心。2020年1月23日,祝某甲与其妻从温州回家过年,其父祝某乙到其家帮忙打扫卫生,被告人祝某甲便对祝某乙进行殴打,祝某甲的儿子报警至**镇派出所,被害人祝某乙便去其女儿祝某丙家过年。2020年1月27日下午,被害人祝某乙回到家中。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祝某甲从自己家中携带梯子、绳索等工具,翻墙进入其父亲家中,持木棍多次击打被害人祝某乙头部后用自带绳子套住被害人祝某乙的脖子挂在门上,导致被害人祝某乙死亡。作案后,被告人祝某甲将木棍及带血的床单带离现场后在自己家中厨房焚烧。经鉴定,被害人祝某乙系头面部多次被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当日晚20时许,被告人祝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梯子、绳子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祝某丁、祝某戊的证言;

4.被告人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毒物检验报告及太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太和县公安局出具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7.被告人祝某甲携带作案工具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晗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祝某甲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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