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祝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49********,汉族,初中文化,住赤壁市**镇**村**组**号**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初,被告人祝某甲在赤壁市**镇**村**组自家屋后砌围墙,与邻居祝某乙因围墙影响采光一事多次发生口角。2018年2月7日下午3时许,祝某乙妻子叶某某再次阻拦被告人祝某甲砌围墙,被告人祝某甲将其推到在地,被害人祝某乙见状与被告人祝某甲发生厮打,在该过程中被告人祝某甲造成祝某乙右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并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祝某丙、祝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祝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诚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祝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476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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