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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317号 

  被告人祝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祝某甲下载“银牛娱乐”赌博软件进行赌博并成为该软件代理。被告人祝某甲将其账号下推广二维码发至微信朋友圈等处供刘某某、沈某某等人扫码下载软件并进行赌博,并对下家流水按相应比例进行抽头。截止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祝某甲共计抽头渔利32275元。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祝某甲在义乌市**街道**路**号**酒店**房间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手机截图照片、统计数据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截图、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刘某某、占某某、蔡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祝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仙娥

检察官助理:胡晓庆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甲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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