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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祝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住红安县**镇**村**楼**号,因盗窃,于2014年12月5日被红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3时53分,被告人祝某甲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车牌为鄂A****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红安县华家河镇老街桥头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执勤交警现场使用呼气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遂将其带至红安县华河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祝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0.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酒精呼气测试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祝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4.提取血样笔录;5.视听资料:光碟一张;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葆枝

检察官助理:郑灵琳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祝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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