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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甲伪造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祝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3********,汉族,高中文化,南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南通市通州区********号。祝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祝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祝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祝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祝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吊销驾驶证,后以其哥哥祝某乙的身份信息伪造了一本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7月11日16时许,祝某甲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FC****小型轿车行至南通市江海大道工农北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侦查机关依法查获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物证;

2. 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等书证;

3. 证人吕某某、祝某乙的证言;

4. 祝某甲的供述;

5.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 侦查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祝某甲伪造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祝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祝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红宇

检察官助理:申恬

 2020年4月23日 

附:

    1.祝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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