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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甲交通肇事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祝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祝某甲驾驶豫HX****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武陟县小徐岗村高架桥北侧路段时,与同方向步行的祝某乙发生相撞,致祝某乙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祝某甲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祝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祝某甲自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祝某甲民事部分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祝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甲自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甲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斌

王华磊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祝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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