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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甲、祝某乙盗窃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祝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9********,汉族,初中毕业,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2019年9月4日被卢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2019年9月19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9月2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5********,汉族,初中毕业,住**县***镇**村*组**号(户籍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2019年9月4日被卢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2019年9月19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9月2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甲、祝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祝某甲、祝某乙从**县***镇窜至***镇***街,祝某甲负责“望风”,祝某乙实施盗窃,将位于该街联通营业厅对面巷子口的一辆白色两轮本田摩托车盗走,藏于其家。2019年9月3日晚,被告人祝某甲将盗窃摩托车骑至**街,被失窃摩托车车主李某某发现,将其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2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祝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祝某甲、祝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祝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珊

检察官助理:滕鹏飞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祝某甲、祝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县***镇**村*组**号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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