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二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祝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曹某**镇**庄**村**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平台购买朱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的没有批号的“中药补肾丸”,然后零售。销售金额40240元,营利12180元。
经山东越品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涉案“中药补肾丸”含有西地那非成份。因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经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中药补肾丸”应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等;3、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等;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6、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忠升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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