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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诈骗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祝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委**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祝某某以白鸽幼儿园**的身份与杨某某处对象,后谎称怀孕,骗取杨某某的母亲邓某某手表一块(价格无法鉴定)、金手链一副,经价格认定,总价格为人民币5003元。

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祝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沿海丽水佳园小区等地,以借钱用于放贷,给付高额利息为名骗取杨某某的母亲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289000元,其中2018年12月28日骗取人民币196000元,2019年3月1日骗取人民币93000元。

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祝某某编造客户急需用钱的理由,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祝某某编造其好友沈某的母亲唐某某的车场着火,唐某某被烧正在医院抢救急需用钱的事由,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祝某某将所骗款项用于偿还欠账和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制裁检索证明书、离婚审查登记表、离婚协议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立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鞍价立刑认字2020第00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宝昌
代理检察员:  张  岩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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