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祝某某系河北沧州“水玲珑”传销诈骗犯罪组织成员。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祝某某使用QQ、微信(微信号:zjxwanybz****)交友的方式,冒充女性,假装和对方谈男女朋友,虚构购买车票、买衣服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方某某共计人民币7212元。
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祝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微信截图、人口信息,等;
2.到案经过;
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宋海敏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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