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祝某某声称与“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签订了代理协议,成为“**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外汇期权业务的代理商,取得了代理商总后台经营账户。祝某某负责推广、宣传“**国际”的期权业务,吸收客户加入平台并入金“炒外汇”。平台从客户交易中,按笔收取佣金,祝某某从平台收取的佣金中分佣获利。
祝某某雇请周某某、乐某某等人(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广场**楼**室、**室等地为经营点,通过举办“外汇培训班”、口口相传等方式,吸引谷某某等“投资人”加入“**国际”,下载安装平台APP(**),取得该交易平台的账户,并实际入金“炒外汇”。
经查,2018年8月6日至8月20日期间,仅被害人谷某某一人即入金人民币102664.2元(约合15000美元),且谷某某通过**辅助多次频繁操作,账户升值为123497.59美元(约合人民币845200元)。谷某某账户盈利后,祝某某等人以谷某某违规使用辅助软件操作为由,采取改变账户密码等多种手段,拒不支付谷某某交易本金及盈利资金。
另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祝某某等人先后自营的“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引诱“投资人”张某甲、王某某、廖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多人入金美金170000元,参与“**国际”平台买卖外汇的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电脑一台;2.书证:抓获经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谷某某、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莉霞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量刑建议书》五份。
3.随案移送手机二部、电脑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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