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8〕1277号
被告人祝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1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社**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在广州市越某某**路**座**房做住家保姆之便,偷配被害人吴某某主人房的抽屉钥匙,趁被害人外出之机,从主人房衣帽间的抽屉和书房电脑台的抽屉中盗得现金人民币9510元、港币25030元(折合人民币21844.43元)、欧元1380元(折合人民币11009.23元)、澳大利亚币2045元(折合人民币10285.12元)、美元728元(折合人民币4987.38元)和台币10000元。上述现金被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祝某某所住房间的抽屉内缴获,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同时,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祝某某中国银行xxxx1帐号的余额港币116202.38元(折合人民币101413.30元)、美元5201.06元(折合人民币35631.42元)、澳大利亚元4805.63元(折合人民币24169.44元)、人民币427.19元。
涉案金额共折合人民币219277.51元,另有台币10000元。
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祝某某广州市越某某**路**座**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案发现场视频截图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宝珠
2018年12月 25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5张。
3.被告人祝某某中国银行xxxx1帐号的余额港币116202.38、美元5201.06、澳大利亚元4805.63、人民币427.19,现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依法查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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