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祝某某,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苏良治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祝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祝某某在本区**市场附近搭讪被害人康某某,后二人共同去至**大道**巷**号一楼房间内,趁与被害人康某某亲热之际,偷走了被害人康某某的戒指一枚。经鉴定,涉案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6300元。次日,被告人祝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祝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祝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志
检察官助理:胡云宝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6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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