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93********,瑶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镇**路**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连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祝某某,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连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晚上22时许至22时25分,被告人祝某某在连南县三江镇菜园坝文化室旁第五栋出租屋三楼入室盗窃,盗得物品有华为Nova4手机,装有一副眼镜、充电器一个、水杯、钥匙及一个长宽约10CM的钱包的双肩包一个,钱包里面有银行卡三张、两张社会保障卡、身份证一张。被害人发现被盗及时报案,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现场提取疑是入室盗窃者的指纹和脚印。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现场所提取指纹和脚印属于祝某某,被盗手机价值2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邓慧娴的陈述;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连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室盗窃,其中被盗财物之一Nova4手机价值21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英莲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在连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因祝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拒不供述,无法得知涉案财物具体去向,故无扣押相关涉案财务。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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