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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开货车,家住上饶市广丰区**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7月31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祝某某骑二轮电动车到外面寻找盗窃目标,骑至龙华首府**楼**号王某某的店面时,看到该店面的链条锁未锁,便进入店面,发现店内堆放了许多全新的汉光牌电缆线(16平方的铜芯单线,每捆300米,价值2800元),祝某某盗走4捆,用二轮电动车运到其家附近山上藏起来,次日将电缆线卖给麦田畈何某某废品收购站。之后至6月26日,祝某某多次到龙华首府**楼**号店面盗窃电缆线20捆,祝某某共盗得电缆线24捆,其中卖给西桥郑某某废品收购站5捆16平方电缆线和1捆2.5平方电线,获利6570元;卖给麦田畈何某某废品收购站6捆16平方电缆线,获利8400元;卖给芦林湖里卢某某废品收购站7捆16平方电缆线,获利9100元;卖给东门揭某某废品收购站5捆16平方电缆线,获利7000元。

经广丰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23捆汉光牌铜芯16平方电缆线被盗时价格值64170元;被盗1捆汉光牌2.5平方电线被盗时价值170元,共64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江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广丰区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9份、现场指认照片5张、物证照片4张、常住人口信息表;

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祝某某及同案犯何某某、郑某某、卢某某、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价鉴字【2020】52号;

5.勘验、辨认笔录:勘验笔录一份、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一张、现场图1张、现场平面示意图1张、现场照片7张;何某某、郑某某、卢某某、卢某某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视频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643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祝某某具有坦白、初犯、多次盗窃的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争鸣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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