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31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祝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祝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祝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因施工结算金额纠纷,在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室,用锤子将已经贴好的29块进口瓷砖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的进口瓷砖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550元。
被告人祝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祝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砸现场照片、出库单、销售订单、微信聊天记录、施工报价单、发票、请求谅解书、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现场录像等;7.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检察官助理 马 勍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1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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