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4********,汉族,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丰区塘头村前期新农村建设基础时,当地居民祝某某、郑某乙在塘头完小新址位置填了一部分土方。塘头完小新址中标公司江西名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杨某某到塘头完小新址进行土方回填工程施工。2020年8月15日,土方回填工程开工第一天,杨某某因怕祝某某、郑某乙到工地闹事,杨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李某、余某甲、余某乙、吴某某等人到施工现场助威撑场。上午9时许,祝某某、郑某乙到施工现场阻工要求施工方对其前期所填基础土方的费用给予补偿,在场村委会干部随即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对祝某某、郑某乙所填的土方进行丈量并计算所需费用,在施工方拿到预算资料确定了价格后予以补偿。针对工程纠纷一事,广丰区公安局民警现场告知双方当事人不要闹事,一切按正常程序进行解决。同日下午14时许,祝某某、郑某甲等人到完小新址工地质问杨某某为什么原有争议没有协商好就开工,双方继而发生争吵,郑某甲先打了李某一巴掌,随即李某、余某甲、余某乙、吴某某等人持辣椒水喷射祝某某、郑某甲等人,双方就此发生激烈对抗,双方多人捡起石头、砖块对骂、互掷。冲突时,余某甲叫器把枪拿来,周边村民见双方发生冲突并有人扬言拿枪出来,周边村民就情绪激动的拿起工具。这时,祝某某持锄头、郑某甲持弯刀、顾某甲持木棍、祝某甲持木条追逐杨某某、李某、余某甲、余某乙、吴某某五人。祝某某持锄头追上杨某某打中杨某某头部及腰部各一下,造成杨某某受伤。杨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经广丰丰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人归案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照片;江西名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杨某某入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带民事起诉书;2.证人郑某甲、余某甲、吴某某、余某乙、顾某甲、祝某甲、程某甲、郑某乙、祝某乙、顾某乙、程某乙、叶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定,被告人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辉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内存卡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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